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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郭先生 2008-5-27 16:36

宏大场面给谁欣赏

《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5月7日下午,北京市近两年规模最大的一次销毁黑车行动在一机动车检测场内进行。一辆辆“黑车”被举到20多米的高空后扔下,推土车从上碾过,不多时变成一堆废铁,千余辆“黑车”被陆续销毁。据介绍,此次销毁的“黑车”全部是在打击非法运营车辆过程中罚没的机动车,车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集中销毁。 
0b#y1~5^2p^   传说这种东西总是要经过一个过程,首先是你会相信,其次是你知道真相,然后是在知道真相的基础上,还保留着最初的印象,到最后你就弄不清到底这传说是不是真的了。比如说我们这里从小就接受的一种传说是在课本上,上面说我们的国家地大物博、物产众多,好像是坐在金山上似的。等学会了四则运算以后,这事的真相就变成地大物博被除以十几亿的人口,结果就成了人均资源贫乏。但地大物博这种印象因为是从小进行灌输的,所以就造成了某种后遗症:知道资源贫乏其实是真相,但有时候总是按照地大物博来思考。#P5E e kS J(V0mZ#w
  北京有关部门最近所干的事情,基本就是这种后遗症的大发作。报载,北京整治黑车一直是不遗余力,结果就罚没了好多黑车。有关部门看到黑车罚没以后,没人缴纳罚款把车领走,就找个空地,然后把这些车吊高在二十多米的上空,一声令下再扔下来。如您所知,那些都是轿车而不是坦克,在这么高水平的碰撞试验中,基本也就报废了。还嫌不够的有关部门,在碰撞试验后还出动推土机碾压而过,以充分达到把轿车变成废铁的目的。被这么销毁的黑车达到上千辆。您看,一次就销毁这么多轿车,估计有关部门确实是认为我们这里地大物博、座下金山,这些东西实在是算不得什么。
{GUS q*BE.vz   有专家质疑说,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先别说开黑车是不是应该受到把车辆充公的处罚,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充公,那也是成为了国家的财产。这么多国家财产即使国库里放不下,拍卖也是可以的。现在倒好,本来是汽车的价格,这么一折腾,就改卖废铁了。
Xa8z@\_["O   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自有法律专家去操心,我们老百姓操心的是,这样的一种显示其决心的方式,到底是什么神经搭错了线以后才能做出来的?
/^,g-M;a}#E2n   一直以来,我们这里盛行的一种方式,就是用相当极端的方式显示自己对于某事的决心。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尤甚。原来是把光盘碾压成粉,把违禁的书籍付之一炬,现在这个不过是一种升级的版本,其背后的逻辑还是毫无二致的。只是因为我们这里现在多少富裕了一些,能够有轿车供他们销毁了。
:~2Ct)~ iA_$uj   我总觉得,这是一种对于宏大场面的偏好。相信好多人对于当年的“严打”还记忆犹新,从重从快的打击以后,确实社会治安得到某种程度的好转。但其中有多少人是被冤枉的、是被重判的,那就没人知道了。很多人或者说很多部门,就是喜欢那种恢弘壮丽的场面,哪怕是公审大会上的一排光头,也足以点燃其特有的热情。
3W0?]%Z6]U_!R V   所有的宏大场面都是需要成本的,越是宏大的场面就越要支付高额的成本,不论这个成本是可见的汽车,还是不可见的人的一生,反正是要支付出去。而效果如何相信大家都知道:黑车是已经罚没了的东西,罚没了以后就是国家自己的,把自己的东西毁了给别人看以表现自己在某方面的决心,基本都不能算是杀鸡给猴看了,而是自杀或者自残给猴看。猴看不看、明白不明白很难确定,放血的倒肯定是自己了。
]HBA$p   但我个人还是理解这种行为背后的逻辑。一般来说,宏大的场面不会是给自己欣赏的,而是要给更高一层的人欣赏之。作为政绩的一种,场面越宏大,其政绩的表现力度也就越强。 z ]![{nzhA@_
  只是作为一个老百姓总是不能理解,为什么在这么大方的有关部门的治下,如何还有那么多为了讨一口饭吃而开黑车的人。当然,也就更不理解怎么还有童工与血汗工厂了。有哲人曾云:政府有关部门越是大方,老百姓过得就越紧巴巴的。信哉斯言。
hi|z,Q^"c-M                                                                                    作者:五岳散人
"L3@l/N;mH}1o                                                                                                         选自于2008 年5 月10日《青年时报》

大唐书生 2008-5-27 19:30

嗯,我们这也是经常有这种做法,我估计在打报告给上面请示这件事的时候,大概的逻辑过程是这样的:拿去卖不合法,因为毕竟所有权并不归有关部门,卖了多少有点销赃的味道,而且这笔钱又不能算入小金库,要不然事主较真纠缠起来可能会导致本部门得不偿失,既然如此就不操这个心了,但是留着又占地方和浪费管理费,退回去就更不合理,思来想去,只好一砸了之,使之成为不值钱的废物,而处理废物的责任风险当然就更小一点,只要事前贴张公告说要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就大致可行了。
"C/[C2K'G 于是,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传统就又不断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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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拿出来拍卖的话大家也未必就会去买,毕竟挂着黑车的头衔,开着多少有点不舒坦。既然这样,拿去捐献给慈善组织、环保组织什么的,不就一方面解决有关部门的问题,一方面又解决了这些贫穷的NGO的问题了吗?当然,这也只是提供一个不成熟的参考意见而已。

唐门浪子 2008-5-28 01:04

如果按刑法的规定,没收之后,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中国的问题常常就出在,大量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根本就是行政上的一些规章,事实上其本身的权限合理性都大可以受到质疑,只不过从古到今一向如此,大家都习惯了而已。这种“没收”性质的行为本身就很难说算得上真正的合法,下一步,没收之后的所有权具体归谁所有(或者说财产具体归谁支配,国家这概念……空洞得几乎等同于没有……中国很多事情明明规定得很好,到最后执行起来一团糟,这种原因也是一个典型原因,中国从上到下要进入法治的思维,需要走的路太远了),就更难有明确规定。所以造成了某种不尴不尬的局面。事实上,如果法规本身通过严格的正当程序产生,而对罚没财产的归属等细节又具有明确规定的话,本来不会出现这种很无聊的局面的。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又谈何容易。
Z-we2v0WSm;m'ef 按一般的惯例,拍卖应该是比较标准的程序,恩。不过拍卖过程的监督,和拍卖之后的资金流向,仍然需要严格的规范。
&Jqj?-{Hg!|6tA/i 台湾的刑事诉讼改革之后,规定诸如交通肇事这种轻微犯罪的罚金,都向慈善组织交纳,倒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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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n7z%J/J/|~@M [[i] 本帖最后由 唐门浪子 于 2008-5-28 01:06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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